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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步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
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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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含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的实施,跟进审计
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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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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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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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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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根据本规则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
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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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
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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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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