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 求,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 事于北方、陆文龙、冯晓东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于北方、陆文龙、冯晓东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