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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新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1-02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下午16: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
3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
司 2023 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
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
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

费用为 80 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10 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 2024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
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1
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具体方案
如下:
    2.1 投保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1)被保险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
    (2)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的下列任一人员:

    ①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使被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时的雇员;
    ③与其他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或被调查/执法对象的
雇员;
    ④遭受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雇员;或
    ⑤被保险公司全职授薪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2.3 保险期间:1 年
    2.4 赔偿限额:人民币 60,000,000 元

    2.5 保险费:人民币 722,000 元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作为关
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

                                     2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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