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11-0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
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
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草案”)
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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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66 人,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员工拟认购份额的情况如下:
拟持有股份数 拟持有份额数 占持股计划的
姓名 职务
(万股) (万份) 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经董事会认定对
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 2,500 4,275 100%
关键岗位员工(不超过 166 人)
合计 2,500 4,275 100%
注: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认购协议书》所列示的份数为准。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
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
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管
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持股计划的员工
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与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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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4,27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
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票。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6 元
/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9),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回购尚未实施完毕。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1.71 元/股,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布前一个交易日的 70%。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
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22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1.21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方法,是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为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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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带来的收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未低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
交易日或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的 50%,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
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25,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
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
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经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提
前终止或展期。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份额以
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份额以上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 100%。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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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
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
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0%
若持有人考核等级为合格,则持有人所持份额 100%解锁;若持有人考核等
级为不合格,则持有人所持股份全部不解锁,未解锁股份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收回,收回价格为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
金额的孰低值返还,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由持股计划持有人按所持份额
比例共享。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出售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后,管理委员会应在出售已解
锁的标的股票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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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
情况。
(七)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
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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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
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含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1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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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
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
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 1/2 以上份额同意(本
持股计划规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
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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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
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
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或购买本公司股票;
11、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
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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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6、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或举手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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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
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二)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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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
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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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
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过
户至持股计划持有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
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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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全部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管理委员
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资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应市值孰低值的原则返还该持有人。
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照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1、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的;
4、因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5、擅自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的;
6、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7、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二)持有人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三)持有人因公身故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权益依相关规定继承或要求管理委员会按照出资金额返还继承人。如选择继
承,该合法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如继承人选择按出资金
额返还,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
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照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四)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持有人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或者要求管理委员会按照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持
有人选择不继续持有,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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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
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照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
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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