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指 派律师出席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恩华药业”)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 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 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恩华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恩华药业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 并同意恩华药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但恩华药业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恩华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6 月 13 日, 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3 楼 301 会议室召开。除现场表决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 恩华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76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539,281,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3.5221%。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5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为 486,986,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48.3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52,295,23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1901%。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71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52,295,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1901%。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所代表股份 数额为 52,295,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7,588,092 股的比例为 5.190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陈国祥 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委托投票权有效期限内,公司没有股东 委托独立董事陈国祥先生进行投票。经查验出席、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恩华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39,281,805 535,980,768 99.3878% 3,300,137 0.6120% 900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2,295,234 48,994,197 93.6877% 3,300,137 6.3106% 900 0.0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39,281,805 536,135,068 99.4165% 3,145,837 0.5833% 900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2,295,234 49,148,497 93.9828% 3,145,837 6.0155% 900 0.0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39,281,805 536,135,068 99.4165% 3,145,837 0.5833% 900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2,295,234 49,148,497 93.9828% 3,145,837 6.0155% 900 0.0017%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未出现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2、3 项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与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谢冠斌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胡裔光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胡晓珂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