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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关于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4-06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长期投

资价值,提升每股收益水平,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

变更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 年回购股份方案”)及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 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分

别由原方案“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变更为“回

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6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1 年回购

股份方案及 2023 年回购股份方案共计回购股份数量 63,324,024 股,前述已回购
股份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本总额由 2,518,464,191 股变更为 2,455,140,167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518,464,191 元变更为人民币 2,455,140,167 元。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 2022 年
考核年度和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 2023 年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董事会依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 1,885.4639 万股进行回购

注销,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回购注销的 1,885.4639 万股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激励

对象张伟所持应予以回购注销的因个人原因被司法冻结尚未在 2022 年办理回购

注销的 0.0750 万股,共计 1,885.5389 万股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上述 第三 期限制 性股 票回购 注销 完成后 ,预 计公司 股本 总额由

2,518,464,191 股变更为 2,499,608,80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518,464,191

元变更为人民币 2,499,608,802 元。

    综上所述,公司预计本次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

计 8,217.9413 万股,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本总额由 2,518,464,191 股变更

为 2,436,284,778 股 ,注 册 资本 由 人民 币 2,518,464,191 元 变 更 为人 民 币

2,436,284,778 元。本次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

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

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力的,本次注销回购公
司股份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

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