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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 下 简称 《 证 券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司 法 》( 以 下简 称 《公 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12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7. 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8. 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9. 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

10. 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

11. 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2
    1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
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东
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
       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19 号院 C 座一层 101 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许利民
       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96,543,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08%。




                                    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709,19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662,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7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9,252,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0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的相关议
案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2,968,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601%;反对 2,524,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379,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93%;反对 2,524,357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2%;弃权 3,759,43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5%。

    2.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2,953,5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583%;反对 2,524,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弃权 3,774,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363,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25%;反对 2,524,35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1.1492%;弃权 3,774,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3%。

    3.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2,634,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208%;反对 2,858,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5%;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045,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74%;反对 2,858,057


                                           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1.3011%;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5%。

    4.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00,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33%;反对 40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81%;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11,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3%;反对 408,2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1858%;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972,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1%;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259,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383,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259,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0%。《2023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2,968,6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601%;反对 2,524,3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379,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93%;反对 2,524,35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1.1492%;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5%。




                                           7
    7.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835,940,6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325%;反对 7,188,2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4%;弃权 6,12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35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99%;反对 7,188,28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3.2724%;弃权 6,123,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77%。

    8.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972,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64%;反对 177,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2%;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8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7%;反对 177,03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0806%;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卫国、许利民、向锦明、张志萍、张洪涛、杨浩成、
王晓霞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471,8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81%;反对 177,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88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7%;反对 177,03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0806%;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8
    10.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52,5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94%;反对 355,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弃权 244,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62,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355,91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1620%;弃权 244,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

    11. 《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35,700,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042%;反对 13,3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1%;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110,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8305% ; 反 对
13,308,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586%;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102,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46%;反对 906,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68%;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512,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4%;反对 906,61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4127%;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102,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46%;反对 906,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68%;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512,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4%;反对 906,61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4127%;弃权 243,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入园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0,712,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4%;反对 5,86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9%;弃权 2,672,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122,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20%;反对 5,867,90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及 中小 投 资者 代 理 人代 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2.6713%;弃权 2,672,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 《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215,807,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450%;反对 9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10
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807,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50%;反对 9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弃权 3,759,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115%。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卫国、许利民、向锦明、张志萍、张洪涛、杨浩成、
王晓霞、徐玮、张蓓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6.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变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991,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3%;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402,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3%;反对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9%。

    17. 《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01,267,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076%;反对 43,280,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10%;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778,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0.0221% ; 反 对
43,280,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7032%;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志萍、张洪涛、杨浩成、王晓霞、徐玮作为关联股东,
进行了回避表决。




                                          1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575,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3%;反对 7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604,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8,985,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7%;反对 7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弃权 604,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5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9.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964,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1%;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375,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04,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38%;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15,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2%;反对 4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4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01,6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34%;反对 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12,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7%;反对 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弃权 60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48%。

   22.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988,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89%;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398,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 2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3. 《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3
    同意 848,740,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89%;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398,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 2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24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09%。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蓓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曾 涛




                                                   ________________

                                                            郭 亮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陈 军




                                               二〇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