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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2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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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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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和提名委
员会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议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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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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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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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
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委托。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
紧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相关会议具体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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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别
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前款所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会议相关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等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存档
保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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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驶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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