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络: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4-05-30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ST联络 公告编号:2024-027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
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何志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
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转
发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质权人国信证
券将对公 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何 志涛先生 所持的21,771,496股公 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市价强制卖出。
2、联络互动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国信证券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达给质权人国信证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浙01执行653号之四)获
悉,何志涛先生因与国信证券于2016年9月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
议》,自2019年7月起,其股票质押融资开始陆续到期,到期未能按照《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并构成违约,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已违约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处理。本次强制执行
的股份为控股股东何志涛先生在2016年质押于国信证券,该股份在2023年8月27
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大股东所持
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不存在违反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减持规
定。
一、本次存在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收到国信证券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通知,因其与国信证券的质押式回购业
务违约纠纷,国信证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何志涛先生所持
的21,771,49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进行司法强制执行,本次处
置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是否为第一大股 强制执行数 强制执行股份占公
东及一致行动人 量(股) 司总股本的比例
何志涛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 是 21,771,496 1.00%
括公积金转赠股份)
合计 - - 21,771,496 1.00%
二、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何志涛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何志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1,965,87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0.20%;累计质押股份221,148,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6%;累
计 冻 结 股 份 221,965,873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0.20% ; 累 计 轮 候 冻 结 股 份
18,307,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
三、本次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1、强制执行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其已违约的股票进行平仓处
理;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公积金转赠股份);
3、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21,771,496股,具体以实际可卖数量为
准;
4、强制执行期间:根据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数量限制等相关规定,于
2024年8月28日前卖出上述股票;
5、强制执行方式:以市价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6、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根据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
〔2023〕924号)等规定,本次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情况,公司已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本
次强制执行的股份为控股股东何志涛先生在2016年质押于国信证券,该股份在
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本次强制执行的期间未超过3个月。综上,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不
违反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减持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强制执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时间、价
格存在不确定性。
2、在本次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
涛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浙01执行653号之四)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