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络:关于联络互动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4-06-0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联络
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贵方”)的
委托,就贵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之事宜(以下称“本项
目”),针对本项目所涉申请主体、申请依据、申请事由的合法合规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谨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贵方提
供的文件资料等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
师核查了贵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1.联络互动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
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联络互动不能清偿到期的主要债务情况表,以及债务对应的借
款合同、保证/物权担保合同、放款及还款流水证明及房地产抵押估
价报告;
3.联络互动重大诉讼明细表及所涉主要金融机构的诉讼、执行材
料,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4.联络互动资产情况申报表、受限资产清单及不动产登记查询记
录(包括查封登记信息);
5.联络互动《2023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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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贵方的如下保证:
1.贵方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
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贵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
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意
见,不对期间涉及的财务、税务、审计、评估、经营以及行政监管要
求等事项发表意见,有关该等事项以相关专业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意见
为准。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方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项目主要内容
联络互动于 2002 年 7 月 4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0545604A,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物联
网街 451 号芯图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为何志涛,经营范围为:通
讯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
术培训;批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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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演出
及演出中介);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国内外广告;通信及智能硬
件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有色金属、煤
炭(无储存)、钢材、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零配件、日用百货、体
育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针纺织品、箱包、钟表、母婴用品、玩
具的销售,食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络互动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
简称为联络互动,股票代码为 002280。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与此同时联络互动年度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络互动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含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联络互动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
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联络。
2024 年 5 月 27 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
重整的公告》,称联络互动已有到期债务无法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但具有重整价值,联络互动符合主动提出重整及预重整申请的条
件,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二、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
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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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
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二)产业规模较大,对地区经济发展或
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
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企业;(四)上市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
关联企业;(五)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
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
适用预重整的其他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一)联络互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
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
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联络互动目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逾期债权本金已经达到 15.5 亿元,涉及金融机构 6
家。联络互动与前述 6 家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借款合同》,皆为各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借款期限已届满,联络互动尚未偿还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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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联络互动符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
(二)联络互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
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
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
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
他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虽然联络互动(单体)经审计净资产
为正数,但是:(1)联络互动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发生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亏损 62,879.14 万元,且连续三年亏损,截至 2023 年年底
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22 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存
在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面临多起金额重大的诉讼事项,前述财务状
况使联络互动的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2)多家债权银
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联络互动包括固定资产、股权资产和银行账户
在内的部分资产被相关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市场化变现处
置存在一定障碍,无法清偿债务;(3)联络互动因最近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与此同时联络互动年
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联络互动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含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联络互动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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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联络互动符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一)
项、第(四)项规定的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
(三)联络互动作为上市公司,符合预重整申请条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指出,预重整系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对于具备重整
原因的债务人,为准确识别其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
提高重整成功率,根据申请可以决定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与债权
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的程
序。
联络互动符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
南(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可以进
行预重整。
三、结论意见
根据联络互动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
络互动本次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依据充分、合理合规,符合《企业破
产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
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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