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络: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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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何志涛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23,024,47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43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1,557,54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02%。
(三)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243,587,42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933%;99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066%;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
人,下同)表决情况:21,372,39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533%;994,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463%;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42,928,5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3240%;
1,51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182%;141,450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13,547股
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76%;1,512,000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0%;141,45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32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华晓军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
张宗珍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
赵奕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