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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深股份: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1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石 家 庄 市 建 设 北 大 街 44 号 瀚 科 大 厦 九 层

                            Tel: (+86-311)0311-6618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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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德顾 095 号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为 2024-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博

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为:2024-054)和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

为:2024-055),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日期、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

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192,717,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084,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632,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股

份 1,632,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632,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9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了以上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2,335,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21%;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1,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03%;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97%;弃权 1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怀印

                                            律师:    徐江南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