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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通知中载明
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叶青大厦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凯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3 人,代表 股 份
464,092,5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7.53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62,941,9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7.3190%,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150,593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21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150,893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2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50,593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217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第 5.00 项、第 6.00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公司应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投票情况应予单独统
计,并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赵沁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