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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4-04-30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4)第 01110042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录



项    目             起始页码

专项说明               1-3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4)第 0111004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超华科技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

(2024)第 01110347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无法表示意见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6 所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超华科技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

安徽江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2,789.66 万元、天长市鹏扬铜业有限公司 4,962.25 万元,合计 27,751.91

万元。2023 年 4 月 28、29 日超华科技公司收到安徽江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2,789.66 万元、天长

市鹏扬铜业有限公司 4,962.25 万元,合计收款 27,751.91 万元,同日超华科技公司支付深圳市天越

工程有限公司 27,751.91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上述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合

理性以及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六、8 所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华科技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待处

理财产损溢 32,051.72 万元,为超华科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存货盘亏,我们未能就上述存货盘

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超华科技公司 2024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92024027 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28 号),因超华科技公司及梁健锋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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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公司及梁健锋先生立案。截至本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

判断该事项对超华科技公司会计报表的影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超华科技公司 2023 年度发生净亏损 54,960.9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华科技公司累计亏损 71,163.65 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 46,489.32 万元。

财务报表附注六、31 所示的 20,167.80 万元预计负债,附注十三、2 所示的或有事项,附注十四资

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示,公司在银行累计的逾期债务金额为 18,430.09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23.24%。上述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超华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的重大不确定性。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1、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超华科技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

性水平为 1,300.00 万元。超华科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其近三年税前利润绝对

数的平均值 26,237.89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

要性水平为 1,300.00 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2、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

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综上,我们未能就深圳市天越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合理性以及可回收性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未能就上述存货盘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确定

上述事项对超华科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

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我们无法判断该等错报是否会影响超华科技公司风险警示指标,

是否导致超华科技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该等

事项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对超华科技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如上所述,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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