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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超华: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ST超华      公告编号:2024-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所涉拍卖标的为参股公司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6%股权。

    2、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
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收
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14执431号-9】,
因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法院根据执
行裁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公司参股公司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6%
股权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询获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25日10时起至2024年7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平台拍卖公司参股公司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6%股权。

    一、《执行裁定书》内容

    1、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
4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
    拍卖被执行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17.6%股权。

       二、拍卖的主要内容

   1、司法拍卖原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法院裁定后执行拍卖。

   2、司法拍卖股份来源:公司持有的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7.6%股
权。

   3、司法拍卖期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的计划
拍卖时间2024年7月25日10时起至2024年7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4、拍卖价格:起拍价为41,818万元,保证金为8,000万元,增价幅度为100
万元或其整数倍。

       三、被拍卖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MA4WQATR8C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元庆

   成立时间:2017年6月22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客商银行大厦一、二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股权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相关
监管部门关于股东资格审批、办理工商变更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如果本次股权拍卖完成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将不再持有梅州客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将会减少,最终影响金额
将以拍卖结果及后续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按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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