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03-26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4]第 5-00025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4]第 5-00025 号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
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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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姚翠玲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娇娜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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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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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具体如下: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立泰(苏州)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
惠州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善康医药有限公司、信立泰(成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信立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等。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业务流程层
面:资金活动、投资活动、销售管理(应收账款)、成本费用、工程建设、采购管理、资产管
理(存货及固定资产)、财务报告编制、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收入、存货、重大投资业务、研发风险、产品质量风险、财务报告风险、安全风险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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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流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
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金额小
于利润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1%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
果超过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3)企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2)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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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为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3%,则认定
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资产总额的0.3%但小于0.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
缺陷。
(1)缺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罚;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7)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叶宇翔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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