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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兴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10-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64 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
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
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
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
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1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606,5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14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755,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8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70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51,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2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7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893,3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
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356,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39%;反对 2,105,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5%;
弃权 1,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43,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533%;反对 2,105,1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94%;弃权 1,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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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