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2024-12-07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不断完善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立足公司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重视投资者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
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
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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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
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24-2026 年),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六十。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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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监督和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
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
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
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特
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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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
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若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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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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