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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发龙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1-20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
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
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
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
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
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条   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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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
    第五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
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
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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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八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会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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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
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
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
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董事会不得拒绝将股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
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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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条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
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
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
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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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十二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限制表决权、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或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
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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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
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
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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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及授权
    (一)一般原则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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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除对外投资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外投资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9 / 34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不含日常经营)以及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
的交易类型之外的其他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及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交易中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的交易金额小于 40 万元的由
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决定;上述交易中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不含日常经营)的交易


                           10 / 34
金额小于 1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决定;
    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的金额小于 10 万元的,由公司董
事长或总裁决定;在 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或
公司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当年预算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审议决定;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不含),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其他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
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
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累
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除适用本条规
定外,还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股东大会审议规定标准,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


                          11 / 34
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
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还应当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
议决定。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
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12 / 34
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13 / 34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融资授信
    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含)及单笔综合融资成本高
于 6.5%(不含)的对外融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银
行授信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50%以上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
产品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除证券投

                          14 / 34
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未有明确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
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和信托公司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投资金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
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
向股东说明原因。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15 / 34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 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
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
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
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16 / 34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
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召开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
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
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17 / 34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18 / 34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六)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七)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19 / 34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八)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九)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三条    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发出会议召开
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发出会议召
开通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规则的规定发出补充通知。
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1、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
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
“日”、“时”;
     3、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4、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具体
内容;
     5、股权登记日;
     6、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7、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8、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20 / 34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9、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11、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
何处理、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等);
    12、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五条   标题


                          21 / 34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1、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
某某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如“2007 年度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
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
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
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22 / 34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
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二十八条     会前登记


                              23 / 34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
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
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会议登记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
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


                           24 / 34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票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
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
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
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25 / 34
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即可。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
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
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
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
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少最终确定。
    4、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二条    表决票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
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
“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


                           26 / 34
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
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
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
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
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
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
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
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
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第三十四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
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


                             27 / 34
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
“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
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
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
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
“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
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
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
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
权处理:
    1、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2、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
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3、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4、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
本规则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
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28 / 34
    5、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本规则
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
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计票、监票
    (一)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
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
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
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
(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
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
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29 / 34
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
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五)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
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
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八)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 / 34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
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
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
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
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
票、计票:
    1、列席会议董事;
    2、列席会议监事;
    3、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4、监票人员;
    5、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一)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
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31 / 34
    (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
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等。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
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2 / 34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五条       会场秩序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33 / 34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生效和实施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34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