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07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10: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 B 座 9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67,797,21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8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516,317,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1,479,4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9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612,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0%; 反对 1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43,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72%;反对 1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3%;弃权 56,7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唐雪松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614,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2%;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6%;弃权 6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45,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1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63,2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62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0%;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6%;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1,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56,7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3,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83%;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52%;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1,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56,7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关联股东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毛飞、李家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 719,067,671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82,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32%; 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94%;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13,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739%;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777%;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82,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32%; 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94%;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13,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739%;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777%;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