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125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4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2024年5月22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 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6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1,862,324,6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6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5,473,551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84,33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5%;反对 3,298,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7%;弃权 16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84,33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5%;反对 3,298,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7%;弃权 165,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884,33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5%;反对 3,298,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7%;弃权165,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84,33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5%;反对 3,298,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7%;弃权165,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884,397,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8%;反对 3,40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31,480,0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0.5155 % ; 反 对 3,298,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和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885,318,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6%;反对 2,48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875,777,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32%;反对 12,020,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为联营、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883,23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5%;反对 4,55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5%;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同意1,883,23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5%;反对 4,55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5%;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884,123,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3%;反对 3,67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7%;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885,318,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6%;反对 2,48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4%;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884,49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3%;反对 3,298,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26,174,1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5.2593 % ; 反 对 8,604,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和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5.《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85,69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反对 2,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85,69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反对 2,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885,69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反对 2,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76,661,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01%;反对 11,136,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9.《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885,69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反对 2,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1,885,694,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反对 2,10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12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