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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06-2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对永太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六、本激励计划对永太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七、对永太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2
  一、备查文件目录........................................................ 22

  二、备查文件地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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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
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永太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永太科技全体
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太科技提供,永太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永太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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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永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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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永太科技、上市公司、公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太科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务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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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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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永太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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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3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1,376.0795 万股的 1.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 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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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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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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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30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9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4.30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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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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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47.47 亿元                 45.4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54.59 亿元               49.9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62.78 亿元               54.94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
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
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 全解除限
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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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以含氟技术为核心,横跨无机和有机氟化工领域,其多元化的精细化学
品行业包括新能源锂电材料、医药及植物保护等。公司依托丰富的产品类型,纵
向贯穿上中下游垂直一体化产业链,将医药、植物保护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的
原料药、制剂领域延伸,形成了从中间体、原料药到制剂的垂直一体化产业链;
将锂电材料产品向上游的氟化锂原料、下游的电解液产品延伸,形成了从锂盐原
料、锂盐到电解液的垂直一体化产业链,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加强业务
协同、保障原料供应、提升成本优势,进而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
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
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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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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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永太科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
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
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
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永太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永太科技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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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后
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八)公司董事无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九)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
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永太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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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永太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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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
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本激励计划对永太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
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永太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永太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
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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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
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永太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永太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3、永太科技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
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永太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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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太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
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请投资者以永太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永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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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5、《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 1 号

    联系电话:0576-85588960

    联系人: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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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
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