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11-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32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一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郑州武汉
                          www.tylaw.com.cn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一楼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2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532,19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2.55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06,8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636,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1%;反对81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2%;
弃权82,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下的子议案逐项审议通过。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626,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3%;反对82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9%;
弃权79,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表决结果: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636,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5%;反对81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8%;
弃权79,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表决结果:通过。

    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91,635,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3%;反对807,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2%;
弃权89,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632,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8%;反对7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7%;
弃权10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1,642,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4%;反对797,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3%;
弃权91,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刘   娟




                                                         __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