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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03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以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
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
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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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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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时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
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
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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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
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
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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