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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03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
会批准后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
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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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另可设副主任委员
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
员会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查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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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相关部门人
员成立工作组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组需
准备下列材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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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时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九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及时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
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
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
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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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
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
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
联络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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