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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海宁皮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9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4-013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201 号皮革城大厦 19 楼会议
室
     3、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林晓琴女士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7,102,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09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711,314,6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5.458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5,787,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0.451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6,426,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2.840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与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828,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152,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5038%;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962%;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828,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152,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5038%;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962%;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828,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152,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5038%;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962%;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82,616,9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3 元(含税),共计派发 55,152,529.28 元人
民币,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426,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2%;反对股份 1,676,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8%;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4,750,1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3984%;反对股份 1,676,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01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828,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152,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5038%;反对股份 1,273,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962%;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711,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1%;反对股份 1,390,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035,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1820%;反对股份 1,390,7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18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823,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6%;反对股份 1,279,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5,147,1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884%;反对股份 1,279,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116%;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5,543,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反对股份 1,558,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4%;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4,867,3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5.7201%;反对股份 1,558,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799%;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9.0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1,73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4%;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1,058,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2627%;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73%;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0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1,73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4%;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1,058,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2627%;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73%;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0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1,73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4%;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1,058,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2627%;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73%;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04《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1,73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4%;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1,058,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2627%;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73%;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1,73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4%;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6%;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股 份 31,058,0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5.2627%;反对股份 5,368,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373%;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毛卫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