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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乐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1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9:15—9:25,9:30
—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9月20日(星期一)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
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彭瀚祺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208,903,828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
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中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9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51%。
    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彭瀚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
反对 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3,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01%;反对 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肖敬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
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8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9%;
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8%;反对 2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黄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45%;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1,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
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2,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79%;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6%;弃权 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5%。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2,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
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3,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
88.2381%;反对 2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9%;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552,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
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3,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14%;反对 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6%;弃权 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4   年   9   月   2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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