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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科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6-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科锐配电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
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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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事件”)。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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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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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暂缓
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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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明确公司各
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
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事务,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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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五)公司监事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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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联系方式将通
过有关方式另行公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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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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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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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
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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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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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触及前述第一款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公司触及前述第一款第(六)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
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
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
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
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
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
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
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 1 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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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
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
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
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
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公告内容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
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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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
进行披露: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
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内容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
异的专项说明,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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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一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
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
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
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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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法
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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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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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和
/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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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
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财务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七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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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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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本制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
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八十条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
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
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
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
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
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八十三条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十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
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和关
联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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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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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九十条标准的,适用第九十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
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
影响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
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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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等而进行的回购,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一○一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
披露日期。
    第一○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一○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
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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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
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
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一○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
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一○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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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一一○条   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7.7.7 条第(八)项、
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
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
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
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
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一一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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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一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
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一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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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一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组织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一一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一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一一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一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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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公司信息披露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一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
    第一二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二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二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
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二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二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二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对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
    第一二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一二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二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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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一三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公司财务部门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三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三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
构。
    第一三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
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一三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三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三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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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三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三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2010 年
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步失效。
    第一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