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4-01-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主要涉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原属名下 6 栋房产以 2,848.72 万元被司
法拍卖抵偿债务事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的影响需要以
惠州浩宁达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程序的裁定结果为准,由于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23)最高法执监 33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2021)
粤执复 269 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2020)粤 03 执异 1140 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粤 03 执 129 号之一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执 129 号之二执行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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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与公司、惠州浩宁达及其他相关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并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 7 月 3 日,坪山法院出具(2018)粤 0310 财保 53 号《民事裁定书》,冻
结被申请人赫美集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惠州浩
宁达、王磊银行存款 16,65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8 年 10 月 22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 1630 号《裁
决书》,裁决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及
王磊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该案件的仲裁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2018 年年度报
告》。
(二)执行财产情况
2019 年 10 月 2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 03 执 129 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赫美商业持有的深圳臻乔时装有限公司 80%股权;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浩宁达 4 号高职楼、8 号附属用房、9 号门卫室、10 号门
卫室、3 号员工宿舍一、2 号员工宿舍二共 6 栋房产,并对上述查封资产进行强
制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前述股权及房产进行
了强制变卖,股权资产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申请暂不变卖前述股权资
产,前述房产已于 2020 年 2 月 1 日竞价卖出,竞买人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55259)以人民币 28,487,200 元竞得前
述房产。
根据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6 月 8 日作出(2019)粤 03 执 129 号之三《执行裁
定 书 》, 除 上 述 房 产 外 , 深 圳 中 院 依 法 执 行 到 被 执 行 人 履 约 到 期 债 权 合 计
8,433,513.06 元,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上述房产和履约到期债权合计向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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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划付 36,655,157.31 元。
关于该案件的执行财产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2020 年半年
度报告》。
(三)执行异议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查封了惠州浩宁达持有的 6 栋房产,然湖北省武
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先于深圳中院对前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进行查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惠州浩宁达认为深圳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不具有优先处置权,故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异议,2021 年 1 月 15 日,深圳中院
作出(2020)粤 03 执异 1140 号执行裁定,驳回惠州浩宁达的异议请求。惠州浩宁
达不服上述执行裁定,继续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2022 年 8 月 11 日,广东高院
作出(2021)粤执复 269 号执行裁定,驳回惠州浩宁达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中院
(2020)粤 03 执异 1140 号执行裁定。
二、本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惠州浩宁达不服广东高院作出的(2021)粤执复 269 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申
诉,最高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定深圳中院对案涉房产具有处置权
依据不充分,其处置行为违背“房地一体”原则,损害了另案申请人的权益,并
不适当,应予纠正。申诉人惠州浩宁达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最高法对其相应主
张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71 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1、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 269 号执行裁定;
2、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执异 1140 号执行裁定;
3、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执 129 号之一执行裁定;
4、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执 129 号之二执行裁定。
三、本次裁定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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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执行异议期较长,关于案涉惠州浩宁达的 6 栋房产已通过司法途径完
成了产权证变更,惠州浩宁达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回转,本次执行裁
定将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浩宁达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一) 可能对惠州浩宁达股权出售的影响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 11,200 万元的交易价格将惠
州浩宁达 100%股权转让给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在指 定 信息 披露 媒 体《 证券 时报 》 和巨 潮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4)。
因惠州浩宁达股权出售尚未完成交割,公司不确定惠州浩宁达根据本执行裁
定申请执行回转程序是否影响惠州浩宁达的股权评估,因此,公司将与交易对方
协商股权出售的后续解决方案,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进展。
(二) 可能对诉讼仲裁事项的影响
惠州浩宁达与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上述 6 栋房产处置存在物业
权保护纠纷,与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详见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附表 1 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8)。
本次裁定是否对上述诉讼案件产生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因本次裁定需要惠州浩宁达申请执行回转,截至本公告日,惠州浩宁达尚未
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的执行裁定结果为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 1,公
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以及公
司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事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将持续关注裁定后的后续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公司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为 《证 券时 报》 和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附表 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判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号 (万元) 决执行情况
本案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浩宁达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振业”)
支付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共计 4,688,628.48 元
及其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4,688,628.4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6 日起至付
深圳市龙城振
(2023)粤 1391 物权保护纠 一审已判决,尚 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
1 业实业有限公 惠州浩宁达 376.90 /
民初 230-2 号 纷 未生效 息);二、龙城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浩宁达补偿物业管理费
司
947,200 元;三、驳回原告龙城振业的其他诉讼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 25,022.89 元,由被告惠州浩宁达负担 21,473 元,原告龙城振业负
担 3,549.89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1,446.04 元,由龙城振业负担 5,303 元,惠州浩
宁达负担 6,143.0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