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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4-06-0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248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
如下:

     一、 年报显示,你公司主要主营国际品牌服装、鞋帽、箱包等商品的零售业
务,运营品牌包含 MCM、Fular、Pinko、Radley、Aspinal Of London 等,也包
含自营品牌 Oblu,经营业态有品牌专营店和奥莱店等。2023 年,你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1.65 亿元,同比增长 1.61%,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 431.9 万元,为正常
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4,720.35 万元。年审会计师将“商业零售收入的确认”列为关键审计事项。请
你公司:

     (1)结合营业收入构成、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等,自查说明营业收入扣除
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
“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是否实质触及“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且净利
润为负”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零售,主要基于国内消费市场,从事国际品牌服装、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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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箱包等商品的零售业务,经营业态有品牌专营店和奥莱店等,通过在百货商
场、购物中心等开设终端实体门店或线上店铺实现销售。经营模式主要分为联营、
自营和代销。

     2、营业收入的构成和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扣除金额   营业收入扣除后
 产品类别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万元)     金额(万元)

   服饰        16,066.68        -            16,066.68                  -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水电费
   其他          431.90       431.90             -
                                                          收入、停车费收入等
   合计        16,498.58     431.90          16,066.68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扣除
相关事项”的规定,营业收入扣除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

     公司服饰收入,为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形成,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不予扣除。公司其他收入 431.90 万元,主要为公司自有物业产生的房屋租
金收入、水电费收入、停车费收入等,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已全部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431.90 万元,扣除项目完整,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20.35 万元,
实现营业收入 16,498.58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 431.90 万元后,营业收入为 16,066.68 万元,超过 1 亿元,因此不触及
“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结合品牌服装商业零售业务的开展情况、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下游需求
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
况等,分析说明你公司业绩大幅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2023 年,国内社会经济全面恢复,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国民经济,
就业形式大体稳定,为消费回暖提供有力保证。我国服装内销增速在冲高回落后
逐步企稳回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 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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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7.2%。全年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中,服装、鞋帽、针纺
织品类增长 12.9%。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720.35 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2,814.26 万元,影响归母净利润的主要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占营业收入比例
 营业收入                                     16,498.58                    100.00%
 营业成本                                      8,669.60                     52.55%
 毛利                                          7,828.98                     47.45%
 期间费用                                      9,717.20                     58.90%
 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                           -1,125.45                     -6.82%
 其他利润项目                                 -1,904.12                    -11.54%
 归母净利润                                   -4,720.35                    -28.61%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2,814.26                    -17.06%

    注:其他利润项目含其他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
出。

       1、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服饰                 16,066.68                   8,557.13               46.74%
         其他                   431.90                      112.47               73.96%
         合计                 16,498.58                   8,669.60               47.45%

       同行业可比公司服装毛利率情况:
             603808        603839         603587       002832        603196
   项目                                                                             平均值
             歌力思        安正时尚       地素时尚     比音勒芬      日播时尚
  毛利率     69.06%          66.14%         74.53%       79.08%        57.37%       69.24%

       上表显示,公司服饰毛利率为 46.74%,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低于平均水平,
主要因公司服饰业务为代理销售国际品牌,公司无设计研发生产环节,服饰全部
为成品外采;以上同行业公司均为自有品牌,服饰自研自产,经营模式差别导致
毛利率差异较大。
       2、期间费用分析
       2023 年度,公司期间费用 9,717.2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8.90%,具
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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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费用率
         销售费用                       5,118.37                        31.02%
         管理费用                       5,284.35                        32.03%
         研发费用                           -                            0.00%
         财务费用                        -685.52                        -4.16%
           合计                         9,717.20                        58.90%

     同行业可比公司费用率情况如下:
                  603808   603839     603587      002832          603196
     项目                                                                    平均值
                  歌力思   安正时尚   地素时尚    比音勒芬      日播时尚
 销售费用率       46.08%     34.78%     40.46%      37.09%        32.97%     38.28%
 管理费用率        8.34%     10.22%      7.14%       7.85%        12.17%      9.14%
 研发费用率        2.49%     2.62%       3.16%       3.51%         2.83%      2.92%
 财务费用率        0.65%     -0.19%     -2.10%      -0.78%         0.74%     -0.34%
     合计         57.56%   47.43%     48.64%      47.66%          48.72%     50.00%

     上表显示,公司期间费用率 58.90%,与同行业公司相比,高于平均水平,其
中,销售费用率和研发费用率低于行业水平,主要因业务模式差异,公司无研发
支出,且品牌推广费、业务宣传费等销售费用项目支出较小;管理费用率远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因公司原制造板块资产暂未处置,该部分资产未充分发挥资
产效用,仅产生少量租赁收入,但资产折旧等固定费用较高,以及公司房租、中
介咨询服务费、人员薪酬等相对固定开支较高,而公司的销售规模较小,造成公
司管理费用率偏高,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
     3、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分析
     2023 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14.77 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10.69
万元,主要为对服饰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27.28 万元
     4、其他利润项目分析
     2023 年度,公司其他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
支出项目利润合计-1,904.12 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 4,714.51 万元,主要系公司
涉中小投资者诉讼、盛京银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案件等诉讼案件计提营业外支出
4,637.21 万元;投资收益 2,002.65 万元,主要因破产重整债权变动确认投资收
益-债务重组收益 1,730.76 万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原因主要是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小,毛利
水平不高,而固定管理费用较高,营业毛利不足以覆盖期间费用,以及计提信用
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造成公司经营性亏损。同时,公司因中小投资者诉讼
和盛京银行案件计提大额营业外支出等原因导致非经常性亏损,符合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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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和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并对营业收入
真实性、准确性及营业收入扣除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
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评
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恰当;

     3、对营业收入执行实质性测试,测试相关交易的业务单据流转、资金流转
和实物流转是否匹配,关注报告期内发生的业务是否均具有商业实质,账务处理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或波
动,并核查波动原因;

     5、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和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评价赫美集团
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以评估销售收
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
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复核赫美集团营业收入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收
入扣除的完整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确认的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公司已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431.90 万元,扣除项目完整。

     二、 2017 年至 2023 年,你公司营业收入持续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请你公司:

     (1)说明近五年营业收入持续下滑、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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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面临较大经营风险、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以及你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一)公司近五年营业收入持续下滑、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
具体原因

     从 2019 年至今,公司近五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84,839.35    46,653.70         33,279.44      16,237.15      16,498.58
 其中:服饰          48,552.40    28,778.61         22,945.22      14,712.62      16,066.68
   钻石首饰          10,196.39     9,244.95          3,977.20         4.79            -
   智能电表          10,423.95     6,025.14          5,513.10        950.83           -
   金融服务          10,719.80     1,184.00           144.15            -             -
   其他               4,946.81     1,421.00           699.77         568.91        431.90
 归母净利润         -187,851.39   -50,399.77        89,985.05      -6,168.13      -4,720.35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186,265.25   -51,421.07        -35,136.39     -8,980.54      -2,814.26

     1、营业收入分析
     2017 年,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商业、类金融业、高端制造业、文化旅游业四大
业务板块,产品类别含服饰、钻石首饰、金融服务、智能电表、文化旅游服务等。
2018 年以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陷入流动性危机,正常经营业务受此影
响,各业务板块收入均有下滑,公司于 2018 年关停了文化旅游业务。具体分析
如下:
     (1)服饰业务:2018 年末,公司出售阿玛尼业务,门店数量急剧减少,2019
年服饰收入较 2018 年大幅减少,2019 年-2021 年,公司因资金紧张,业务受到
影响,营业规模逐年下降。2021 年底,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彻底解决历史债务问
题。2022-2023 年,经营情况趋于稳定。
     (2)钻石首饰业务:受公司债务问题影响,公司钻石首饰业务销售逐年下
滑。2021 年 5 月,因公司持有的钻石首饰业务公司股权被债权人司法拍卖,合
并范围减少,导致钻石首饰销售收入减少。
     (3)智能电表业务:2018 年因公司债务逾期问题,公司智能电表业务受到
影响,无法投标获取新的订单,部分原有订单取消,导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2021
年公司破产重整完成,智能电表业务已逐步剥离。
     (4)类金融业务:2018 年,受公司债务逾期及行业暴雷等因素的影响,公
司类金融业务营业收入急剧下滑,逐年大幅下降。2020-2021 年,公司类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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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子公司股权被拍卖剥离。
     2、扣非后净利润分析
     2019 年以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滑,毛利额也逐年下降,而期间费用下降
幅度较小,尤其 2019 年-2021 年,因未偿还到期债务,财务利息费用居高不下;
同时,因债务问题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计提大量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
值损失,同时公司类金融业务连年大额亏损,以上原因导致公司近五年持续亏损。
公司破产重整完成以后,2022 年-2023 年亏损幅度大幅降低。

     (二)公司未面临较大经营风险、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现有业务良性发展

     公司属于零售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模式成
熟,业务结构、供应链和商业运营管理团队相对稳定,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2、资产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因受历史债务问题困扰,现金流紧张,经营资金受限,导致主营业务受
到较大影响,造成连年亏损,2021 年 12 月,公司完成重整,通过重整盘活资产,
完成债务清偿,资产质量明显提升,偿债能力加速恢复,同时通过优化内部资源,
实现减负和降本增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费用,截至目前,公司资产财务状况
良好。

     3、流动资金增厚,有力拓展新的产业

     公司于 2021 年完成重整,重整投资人通过资金注入,补充了公司现金流,
公司现金流的改善有效保障了后续经营的稳健发展。因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氢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高经营业
绩。

     综上所述,公司未面临较大经营风险、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

     为改善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业绩,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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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积极推进氢能源领域产业布局,加快战略转型

     2024 年 1 月,公司与山西鹏飞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山西鹏飞氢
美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鹏飞氢美公司推进氢能源项目,实现新能源发电
制绿氢、储氢、充装、加注、应用以及综合能源岛运营的产业布局,抢占能源革
命的发展先机,优化公司产业结构,促进公司产业转型,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和盈利能力。

     截至目前,鹏飞氢美投资的氢能共享单车已正式投入运营;收购方山县中云
盛能源有限公司、吕梁福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方山加气站、交口加气站
项目正在进行资质变更;新建“120MW 光伏发电制 2000 吨/年绿氢项目”按计划
正常推进中。

     2、保持商业板块持续稳定运营

     公司将继续提高现有门店的零售效率,整合公司门店资源,充分发挥商业运
营团队的管理经验优势,在品牌商品、业态布局、门店运营、线上业务和营销模
式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优化运营体系,提升数据分析能力,有效贴合市场需
求,全面提升零售效率及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将不断寻求优质合作伙伴,通过
合作互惠互利,共同打造更好的消费生态与环境,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与消费
者、供应商密切合作,深度挖掘市场需求,进行整合创新,致力于提供全渠道、
全场景的购物体验。

     3、强化内部管理

     公司继续以战略规划为引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经济效益;盘活资产,
提升经营质量;优化人员结构,打造人才梯队;对标先进企业,全面提升综合管
理水平。通过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的判断意见,
请公司自查说明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应对股票交易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公司关于持续经营的信息披露情况,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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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识别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事项;

     2、评价公司管理层拟采取的未来应对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在执行上述
程序的基础上,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是恰当的,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持
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适当的。

     公司回复:经公司自查,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
规定的应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逐项排查情况如下:
                                                                              是否存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经审计的 2023 年度相关指标/现状         在相关
                                                                                情形
 (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否
 (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
                                                                                 否
 且情形严重;                   形;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可正常召开并形
                                                                                 否
 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成决议;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 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
 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否
 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 告》;
 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
                                                                                 否
 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             否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
 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                                                  否
                                  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
 确定性;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
 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                                                   否
                                  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
 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
                                  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
 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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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
 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
 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合
 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否
 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
                                  负,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
                                  公司不存在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
 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                                                    否
                                  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形。

     综上,根据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9.8.1
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 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3 年服饰销售量为 108,067 件,较上年同期下降
29.88%,库存量为 401,763 件。其中,以销售量计算的单位销售成本和销售单价
自 2020 年以来持续增长,2020 年服饰单位售价为 631 元、2023 年为 1486 元;
2020 年服饰单位销售成本为 292 元、2023 年为 791 元。你公司称,对于过季和
滞销的存货组织特卖销售或者通过批发渠道做批发销售处理。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库存量高企的情况,说明 2020 年以来销售的品牌及产品结
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采购和销售价格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市场变化。

     公司回复:

     1、销售情况

     公司 2020 年-2023 年销售的品牌未发生重大变动,以 MCM、Fular 为主,
MSGM、Radley,Pinko、Aspinal Of London 等品牌门店较少,销售占比较低,对
品牌销售结构无重大影响。

     公司销售门店包括品牌专营店(正价店)、奥莱门店(折扣店)。其中,公
司 MCM、Fular、MSGM、Radley,Pinko、Aspinal Of London、Radley 等品牌采
用品牌专营店销售,销售应季商品为主,商品打折较少,实际成交价较高;0blu
为品牌集合店,销售商品含 MOTHER、Citizens Of humanity、Siwy、Frame 等多
种品牌,0blu 品牌集合店以正价店为主,商品实际成交价相对较高。奥莱门店以
销售多种品牌过季商品为主,商品打折较多,实际成交价低。对于严重滞销过季
的存货,公司通过批发销售清理库存,商品实际成交价远低于公司商品平均售价。

     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的服饰行业销售量来源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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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商业板块子公司销售系统的统计。因业务需要,各个商业板块子公司之间存在
          内部销售和调拨,受此影响,各年销售量统计口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在进
          行销售收入核算时,严格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受上述销售量统计中发生的内部
          销售和调拨影响。综合上述情形,通过销售收入和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
          节中的销售量计算获得销售单价并不能反映公司商品销售的真实情况。

                收到本年报问询函后,公司统一按照实际对外销售的口径,汇总了商业板块
          各子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销售情况如下: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项目                 销售                             销售     平均单                  销售                             销售
         销售收入              平均单价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平均单价   销售收入              平均单价
                      量                               量         价                    量                               量
品牌门
         16,989.44    11.70    1,452.66   15,812.45    9.51     1,662.47   10,409.65    5.88     1,771.82   12,013.66    6.97     1,724.39
店销售
奥莱门
         8,404.91     12.54     670.20    5,320.66     9.98     533.19     4,541.76     9.59      473.43    4,053.01     5.96      680.56
店销售
批发销
         3,384.26     26.85     126.05    1,812.10     8.30     218.20      -238.78     -1.78     134.33        -           -
售
合计     28,778.61    51.08    563.35     22,945.22    27.80    825.51     14,712.62    13.69    1,074.63   16,066.68    12.92    1,243.33

          注:以上数据金额单位销售收入单位为万元,销售量为万件,平均单价为元/件。

                根据上表显示,2020 年-2023 年,公司品牌门店和奥莱门店平均销售单价比
          较稳定,无重大变动。2020 年-2021 年,公司整体平均销售单价较低,主要因公
          司通过批发销售清理滞销库存,批发销售数量大,批发单价低,拉低了公司整体
          商品销售单价。2022 年-2023 年,公司无批发销售,平均销售单价回归正常水平。

                2、采购情况

                公司所处服饰行业,销售的商品需符合时尚潮流,紧跟流行趋势,商品更新
          换代快。为保持门店的正常运营,公司需紧跟市场需求,采购当季新品。公司存
          货中,非应季商品占比较高,尤其库龄三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占比 48.16%,而三
          年以上库龄的库存商品款式过时、跟不上时尚潮流,严重滞销,周转率差,销售
          困难,造成公司库存量较高。

                公司根据公司销售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采购当季新品,同时为了保持门店货
          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会适量采购奥莱货品。当季货品的采购来源为 MCM、Fular
          等品牌方,采购渠道较为单一,供应商稳定,采购情况基本无变化。

                2020 年-2023 年,公司销售成本情况如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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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营业成本               销售量            平均单位成本

       2020 年             13,352.89               51.08                261.39
       2021 年             12,328.91               27.80                443.56
       2022 年              7,226.54               13.69                527.84
       2023 年              8,557.13               12.92                662.20
    注:以上数据金额成本金额单位为万元,销售数量为万件,平均单位成本为元/件。

     2020 年-2023 年,公司服饰单位销售成本变动,主要与销售结构相关。2020-
2021 年,因公司批发销售数量大,存货净值较低,导致单位成本较低。2022-2023
年度,因过季长库龄的存货销售量减少,存货净值增加,导致单位成本金额提高。

     综上所述,公司服饰销售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水平符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和销
售结构情况,采购和销售价格变动趋势符合市场变化。

     (2)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形。

     公司回复: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零售,主要通过在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开
设终端实体门店或线上店铺实现销售,运营模式成熟稳定。经营模式主要分为联
营、自营和代销。各经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如下:(1)联营:公司通过在百
货商场开设门店进行销售,在商品交付于顾客时由百货商场统一向顾客收取全部
款项,公司依据联营条款按百货商场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百货商场应得分成后的
余额确认销售收入,按月与商场对账结算;(2)自营:公司通过租赁的购物中
心专卖店进行零售,在商品已交付于顾客并收取货款时确认销售收入;(3)代
销:第三方将产品交给公司代销,于收到第三方代销结算清单时按照双方合同约
定的结算价款按净额确认收入。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营
业收入。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营线下门店 40 家,线上店铺 2 家,线下门
店经营模式以联营为主,占比高达 85.00%,公司主要门店经营稳定,前十大门店
中,有 7 家门店运营时间超过 5 年。联营结算对象均为国内大型百货商场,结算
客户稳定,双方均正常按照《联营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合同,按月对账结算,回
款及时。

     2020-2023 年度,公司服饰收入及变动情况如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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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8,778.61      22,945.22        14,712.62          16,066.68
   收入变动率               -40.73%       -20.27%          -35.88%             9.20%

     2020-2023 年度,公司门店变动情况如下:
      年度                期初门店       本期开店         本期关店           期末门店
     2020 年                  65             4              20                   49
     2021 年                  49             9              17                   41
     2022 年                  41             8                5                  44
     2023 年                  44             5                9                  40

     根据上表显示,2020 年至 2021 年,公司关店数量较多,门店数量大幅下降,
导致销售收入下滑,2022 年至 2023 年,公司门店数量趋于稳定,公司的销售收
入数据与公司经营规模、门店数量匹配,收入的变动趋势与门店的变动基本一致。

     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2023 年服饰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603808        603839        603587       002832        603196
  年度                                                                             平均值
                 歌力思       安正时尚      地素时尚      比音勒芬     日播时尚
 2020 年        -15.18%        30.85%         7.85%       26.17%       -26.33%      4.67%
 2021 年         22.89%          4.88%       13.00%       18.09%        26.51%     17.07%
 2022 年          1.55%       -28.90%       -17.27%         6.06%        -7.49%    -9.21%
 2023 年         21.80%         -3.92%       10.47%       21.58%          8.38%    11.66%

     根据上表显示,2020-2021 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普遍上涨,而公司
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主要因公司 2020-2021 年债务问题尚未解决,缺乏运营资金,
公司关店数量较多,运营门店减少,导致营业收入下滑。2022 年,同行业可比公
司营业收入呈下降或小幅上涨趋势,2023 年度国内经济回暖,销售收入普遍上
涨,2022 年至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营业收入符合实际经营情况,收入的变动趋势符合行业水平,
不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形。

     四、 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将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以 11,200
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光能源”)。
由于惠州浩宁达所涉相关司法执行回转结果可能对股权转让评估范围及价值产
生较大影响,为保障交易公平性,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同意就
出售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延迟 12 个月履行,将根
据惠州浩宁达启动的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律结果或进展情况,在延迟期限内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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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期限届满后协商重新评估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的股权价值并确定标的股权的
交易价格,届时各方再签订具体的补充协议。请你公司:

     (1) 结合祥光能源注册资本及其实缴情况、主要业务经营情况、交易价格
资金来源等,说明祥光能源是否具备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能力。

     公司回复: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光能源”)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吴金杯,经营范围为:合同能源管理;新能
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
制造;供冷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节能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发;热力生产和供应;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工具销
售;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安防设备销售;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
及原料销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
产和供应;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无法通过公开信息获取其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主要业务
经营情况以及其资金实力,因此公司通过向祥光能源书面函询的方式进行核查,
具体如下:

     2024 年 5 月 27 日,祥光能源就前述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和交易价格资金来源等问题向公司回函称:“截至目前,祥光能源实际控制人投
入资本为 100 万元;祥光能源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涉及
光伏发电设备及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从
事电气设备、制冷设备的生产制造以及安防电子设备的销售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
等,截至回函日,祥光能源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祥光能源作为本次交易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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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具备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能力,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融资等方式自筹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祥光能源为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吴金杯先生主要从事能源及新能源产
业投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收购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后将利
用其名下的工业地块及厂房发展新能源业务,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祥光能源成立
时间较短,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因此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
达到工商变更过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95%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祥光
能源对于本次交易处于公平、公正、公允的立场,基于诚信原则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因祥光能源成立时间较短,公司难以通过其主要财务数据判断交
易对方的支付能力和资金实力。为保障交易安全,公司与祥光能源在《股权转让
协议》中约定“标的股权(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达到工商登记过户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祥光能源需向公司支付 95%的股权转让款;标的公司完成过户后 5
个工作日内,祥光能源需向公司支付剩余 5%的股权转让款”。协议中关于“股转
款的分期支付、股权交割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司资产的安
全。

       (2) 结合惠州浩宁达连续多年亏损的情况及其自身经营状况,说明交易估
值定价合理性。

       公司回复:惠州浩宁达因受公司债务问题所累,停止生产经营已持续多年,
截至 2023 年期末,惠州浩宁达仍持有工业用地和房产等资产,房产用途主要为
部分出租,部分空置,该部分资产未充分利用,导致其无法带来可观收益。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铭评报字【2023】第 6006 号),“由于惠州浩宁达目前已暂停经营生产,在未来
时期里无法预计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收益、风险无法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
不采用收益法。惠州浩宁达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
各项资产、负债可以被识别,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综上所述,惠州浩宁达虽连续亏损多年,但本次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交易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全部权益在
持续经营等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为“惠州浩宁达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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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3.05 万元”。基于此评估结论,公司与祥光能源约定此次交易价格为 11,200
万元。本次交易对价已经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具有合
理性。

       因惠州浩宁达前期被司法拍卖的 6 栋房产所涉的《执行裁定书》被最高人民
法院裁定撤销,因此公司与祥光能源于 2024 年 4 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延迟 12 个月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延迟期限内或延迟期限届满
后协商重新评估惠州浩宁达 100%股权的价值并确定其交易价格,届时各方再签
订具体的补充协议。

       五、 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 3,021.93 万元,计提坏账
准备 1,956.42 万元,其中关联方往来和其他往来合计 1,475.98 万元。账龄显
示,款项账龄在 2 年以上的占比 66%。请你公司:

       (1)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发生时间、具体金额、
长期未收回原因等,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公司回复: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
 序号              单位名称                          交易事项        发生时间       期末余额
                                          关系
   1     四川浩宁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是         往来款     2019 年 9-12 月    488.23
   2     奥思丁(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否        代销保证金    2021 年 8 月      424.45

   3     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              否        代销保证金    2019 年 12 月     395.59

   4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否          保证金      2017 年 3 月      251.00
   4     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            否        代销保证金    2021 年 3 月      192.78
         合计                                                                       1,752.05

       1、四川浩宁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浩宁达原为公司子公司惠州浩宁达
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往来款项主要发生于合并报表期间内,用于四川浩
宁达的日常经营,四川浩宁达由于资金紧张一直未向公司清偿款项。公司根据《重
整计划》处置非保留资产,2023 年 4 月 3 日,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3.20 万元拍卖取得四川浩宁达 100%股权。拍卖完成后,四川浩宁达不再纳入公
司合并范围。公司与四川浩宁达的关联关系为过去 12 个月内控制的公司。因重
整计划拍卖股权合并范围变更导致公司形成对四川浩宁达的其他应收款,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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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2、奥思丁(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佑
供应链有限公司:盈彩拓展与上述三家公司签署代销协议而支付代销保证金,合
同期内,双方按协议约定每月定期结算。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三家公司退还保
证金,经多次催告后,对方仍未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公司已对上述三家公司提
起诉讼或仲裁,其中与奥思丁(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的仲裁案件正在仲裁中,
与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一审已判决,对
方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正在审理中。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已对三笔款
项单项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应收款
的形成是基于代销业务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3、西藏信托有限公司:2017 年,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依据
相关协议约定,公司收到借款后委托出借方认购融资额 1%的保障基金份额,在
借款人出现融资合同项下违约情形时,出借方有权直接以委托认购资金及收益等
抵扣借款人应付未付款项。由于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到期债务
造成违约。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在公司违约后以及破产重整申报债权过程中,未向
公司和管理人主张以委托认购资金及收益等抵扣借款人应付未付款项,造成款项
长期挂账。公司对西藏信托的债务已依据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公司预计该笔款项
收回的可能性较低,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其他应收款是由于融资借款形成,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
情形。

       (2)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核查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对应的
形成过程文件,分析判断其核算内容、款项性质、发生原因及长期未收回的合理
性;

     2、查阅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对应单位的工商资料,核查其成立时
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核实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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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其他应收款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其他应收款中,对原子公司四川浩宁达
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形成于拍卖出表,因四川浩宁达能源技术有限公
司资金紧张未向公司清偿形成长期未收回款项;对奥思丁(上海)品牌发展有限
公司、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基于以前
年度代销业务关系形成,对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因以前年度融资借款
形成,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形。

      六、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产生营业外支出 4,714.51 万元,主要为计
提的诉讼赔偿支出。请你公司结合相关诉讼进展情况,以列表形式说明计提预计
负债、营业外支出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谨慎,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2023 年度,公司计提营业外支出 4,714.51 万元,主要涉及以下
事项:

      (一)根据诉讼案件在 2023 年度的进展情况,计提营业外支出 4,935.98 万
元,具体如下:

 序                                      诉讼金额                   案件进展情    本期计提营业外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法院
 号                                      (万元)                       况        支出(万元)

      盛京银行股
                              普通破产               广东省深圳
      份有限公司   赫 美 集                                        一审判决已
 1                            债权确认   4,000.00    市坪山区人                     4,000.00
      北京石景山   团                                              生效
                              纠纷                   民法院
          支行

                                                                   已开庭审理,
                                                                   部分已判决,
      138 名自然
                                                                   对于已判决
      投资者证
                   赫 美 集   虚假陈述               深圳市中级    的部分案件,
 2    券虚假陈                           2,888.61                                     935.98
                   团         侵权                   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一
      述责任纠
                                                                   审判决,已提
      纷
                                                                   起二审诉讼。
                                                                   二审审理中


      案件 1,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盛京银行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
中含违约金 4000 万元,管理人核查债权过程中认定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
予确认该部分违约金债权。盛京银行于 2022 年 11 月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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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纠纷诉讼。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违约金 4,000
万 元 属于盛京银行对赫美集团 享有的普通债权 ,公司据此计提营业外支出
4,000.00 万元。

     案件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陆续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 138 名自然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其中,有 20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 110 名投资者诉讼作
出一审判决,剩余 8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对于部分已判决案件,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审理中。对于一审判决需公司承担责任
的案件,公司依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对于尚未判决但公司预计可能
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件,参照类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共计提营业外支出 935.98
万元。

     (二)根据进展情况,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 253.32 万元,具体
情况如下:

     1、公司及相关方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公司已于 2021 年度预提营业外支
出,2022 年度按相关判决结果调整计提营业外支出。2023 年公司管理人向锦州
银行划转现金和股票清偿债务时,由于锦州银行对于法院判决书中判决应由公司
承担的诉讼费用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实际承担的清偿责任低于前期已按法
院判决结果计提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因此公司 2023 年冲回 2022 年度计提的应承
担的诉讼费用,减少营业外支出 153.32 万元。

     2、公司及相关方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件:公司于 2021 年度已按判决结果计提营业外支出,2023 年度,公司管理
人向盛京银行划转现金和股票清偿债务时,盛京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其已从其他
方获得部分债权清偿,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减少 100.00 万元,公司实际承担的
清偿责任低于公司前期已计提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因此冲减营业外支出 100.00
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计提的营业外支出充分、合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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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确认投资收益 2,002.65 万元,其中债务重
        组收益 1,730.76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构成、计算过程
        和确定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报告期内,公司确认投资收益 2,002.65 万元,其中债务重组收
        益 1,730.76 万元,主要由于公司破产重整需清偿的债权变动影响形成。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赫美集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清偿
        方案,公司对于债务金额中 50 万元(含 5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予现金清偿;
        超出 50 万元的部分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按照每股作价 10 元的金额清偿债
        务,每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12 元/股。以现金清偿的债务不产生债务重组损益,
        以股票清偿的债务,偿还债务金额与股票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

             2021 年度,公司依据相关准则规定对破产重整事项进行了账务处理。由于
        截止 2021 年年报出具日,部分债权事项尚未完全确定,公司以暂估金额入账。
        公司根据后续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管理人对债权的确认和清偿情况,对原暂估
        的债务金额进行调整,根据最终需偿还的债务金额重新计算清偿债务需要提供的
        股票数量,调整资本公积与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2023 年度调整的债权情况
        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债权差额调整
序                          2022/12/31   2023/12/31
         债权人名称                                   现金清偿     股票清偿        调整           调整
号                           债权总额     债权总额
                                                      债权差额     债权差额      资本公积       投资收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1                           25,743.13    29,643.13        -        3,900.00      1,996.80       1,903.20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8,455.55    38,302.24        -        -153.32         -78.50           -74.82
     司北京分行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
3                           10,103.59    10,059.61        -         -43.98         -22.52           -21.46
     份有限公司
4    其他 5 笔债权           3,870.98     3,850.14      92.42      -156.07         -79.91           -76.16
         合计               78,173.26    81,855.12      92.42      3,546.64      1,815.88       1,730.76

             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盛京银行于 2022 年 11 月向法
        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2023 年 10 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违约金 4,000.00 万元属于盛京银行对赫美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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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根据判决结果调整增加盛京银行债权金额 4,000.00 万元,同时盛京银行于
2023 年向管理人申报从其他方获得部分债权清偿,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减少
100.00 万元,因此公司调整增加需清偿债务 3,900.00 万元,以 390.00 万股股
票清偿,股票公允价值 1,996.80 万元调整增加资本公积,债务金额与股票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 1,903.20 万元调整增加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023 年,公司管理人向锦州银行划转
现金和股票清偿债务,由于锦州银行对于法院判决书中应由赫美集团承担的诉讼
费用未予申报,因此公司 2023 年冲回 2022 年度计提的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减少
营业外支出 153.32 万元,清偿债务需提供的股票减少 15.33 万股,股票公允价
值 78.50 万元调整减少资本公积,债务金额股票公允价值的差额 74.82 万元调整
减少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3、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3 月,武汉小贷向管理人申报,
从其他方获得部分债权清偿,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减少 43.98 万元,因此公司调
整减少需清偿债务 43.98 万元,清偿债务需提供的股票减少 4.40 万股,股票公
允价值 22.52 万元调整减少资本公积,债务金额股票公允价值的差额 21.46 万元
调整减少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综上所述,公司重整债务金额的调整是依据 2023 年度债务确认和清偿的情
况,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符合公司破产重整账务处理的一致性和一惯性,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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