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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2024-11-1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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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王雨霏女士通知,获悉其向北京元程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程序赋元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元程序基金”)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 26 日,王雨霏与元程序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雨霏
将其持有的 65,600,000 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
让给元程序基金,每股转让价格为 2.85 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186,960,0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王雨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元程序赋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情况

     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
关股东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过户完成后,王雨霏持有公司股份 90,502,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90%;
元程序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65,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0%,为公司第三大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股东。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王雨霏          156,102,630             11.90%          90,502,630             6.90%

  元程序基金               0                  0%            65,600,000             5.00%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 王雨霏女士的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重整计划》中作出
的相关承诺。

     2、 王雨霏女士、元程序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后,相关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
行。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