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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赫美集团: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4-12-0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
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4)最高法民申 661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16 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
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
法 院 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 《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 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
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 645,918,469.4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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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
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1 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
告一划转 645,918,469.41 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北京二中院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外贸信托的全部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公告费 260 元,均由外贸信托负担。
外贸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313,195.71 元,由外贸信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0)。

       二、本次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6612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
称申请人或外贸信托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一):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
称被申请人一或赫美智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二):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下称被申请人二或赫美小贷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三):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被申请人三或赫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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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再审。

     2、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 277 号驳回申请人上诉、
维持原判的判决;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2 民初 296 号
民事判决第三项,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如下:

     (1)赫美智科公司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
让款 645,918,469.41 元,并受让对应债权;

     (2)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300000 元、公证费 21200 元);

     (3)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 645,918,469.41 元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 LPR 计算,
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赫美小贷公司在赫美智科公司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645,918,469.41
元范围内就赫美智科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
100,000,000 元;

     (5)赫美集团公司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外贸信托公司划转
645,918,469.41 元,用于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
义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仲裁及投资者诉讼案件,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1 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
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之“诉讼事项”、《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061)。

     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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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无法判断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
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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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诉讼
                   原告
 序                        被告(被     涉案金额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仲裁)
           案号   (申请                           案由
 号                        申请人)     (万元)          裁)进展          及影响          判决执
                   人)
                                                                                           行情况

      (2024)                                                       本案已于 2024 年 11
      粤 0391              赫美集团、                                月 19 日作出终审判
                  深圳市
      民初 4445            佘典康、王              债权              决如下:驳回上诉,
                  前海东                                  已作出
      号、                 磊、北京首              转让              维持原判。案件受理
 1                康商业                3,625.17          终审判                           /
      (2024)             赫投资有                合同              费 223059 元由深圳
                  保理有                                  决
      粤 03 民             限责任公                纠纷              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
                  限公司
      终 28251             司                                        有限公司负担。本判
      号                                                             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