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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4-01-03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
浙06民终17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
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
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
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
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
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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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4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
城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22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
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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