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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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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唯亭街道九

章路 68 号中锐具美大厦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7,749,51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3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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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8,303,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22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46,3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4,925,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0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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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持有公司 17.7235%股份的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睿畅”)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请增加《关于延长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苏州睿畅直接持有公司 17.7235%的股份,临时提案提出的日期为

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0 日前,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发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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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2、 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3、 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4、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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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5、 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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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8、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5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1%;

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9、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0、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5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1%;

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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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1、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关联股东苏

州睿畅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3、 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7,383,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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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5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3%;反对 20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9%;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4、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

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关联股东苏

州睿畅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1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

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关联股东苏

州睿畅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32,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8%;反对 22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5%;弃权 165,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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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孙   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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