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4-08-31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任独立
董事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相关规定,两位独立董事将不再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鉴于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蓝帆医疗股份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离任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在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正独立、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及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刘胜军先生、董书魁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平稳、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赵永清先生、刘海波先
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赵永清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
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永清先生,1972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和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MBA。曾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秘书长、奇璞领袖
创新工坊联合创始人、上海美国商务中心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就中国卫生健康政策、
医保支付创新、医疗器监管、医院管理中的难题和痛点、企业合规建设等课题,集合政
策专家和行业领凝聚行业共识,积极建言献策。现任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联合创
始管理合伙人、副院长,中国健康智库联盟联席秘书长,中国生命科技创新生态联盟
(DEA)联席理事长。
赵永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
核查,赵永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波先生,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高级课程班毕业。中国
共产党淄博市临淄区第十八届、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淄
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并先后被聘任为张店区人民政府、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临
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现
任山东全正(临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刘海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核查,刘海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