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4-059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
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1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02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6,878,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0.0705%。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996,463,000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90,449,919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355,910,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4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0,967,82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3%。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0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40,998,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2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申请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2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22%;反对 1,377,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7%;弃权 62,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5,723,47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1.6122%;反对票为 1,377,11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0237%;弃权票为 6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642%。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台
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和计划进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614,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4%;反对1,201,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7%;弃权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9,734,034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9162%;反对票为 1,201,41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9304%;弃权票为62,900股,占出席
3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3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