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5、6 层 电话:(86-755)82531588 传真:(86-755)82531555 邮编:518026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以及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 刊载了《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钱风奇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884,640,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2905%。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81,373,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0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67,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2227%。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 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持有公司 32.31%股份的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仁科 技”)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请增加《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临时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乐仁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32.31%的股份,临时提案提出的日期为距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0 日前,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 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并公告了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269,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46%;反对 4,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弃权 7,24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269,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46%;反对 4,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弃权 7,24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H 股《2023 年业绩公告》、H 股《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企业管治报告》、《2023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32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09%;反对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弃权 7,24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32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09%;反对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6%;弃权 7,24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3,350,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37%;反对 11,29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8,1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1%;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483,9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58%;反对 12,157,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990%;反对 408,5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966,8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04%;反对 11,6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2,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158%;反对 385,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873,367,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57%;反对 11,27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6%;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3,350,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37%;反对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6%;弃权 7,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7%。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8,1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1%;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肖惠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吴晓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