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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29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4-015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的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
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文”),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
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
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
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
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
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
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
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
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a)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
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
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
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b)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
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
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
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
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
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
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
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
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
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①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
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
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
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
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 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
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 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
商的款 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 款项的当天或之
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 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
或者提前了该 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
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
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a)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
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b)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ⅲⅳ
    ⅰ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ⅱ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
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ⅲ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
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
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
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c)第 b)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
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
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
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
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
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①b)项下ⅱ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
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①项和第②项所要求的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
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
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
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六)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