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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氟多: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0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本次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的孙勋涛律师及马瑞菊实习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专项见证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

见证了贵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

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执

业规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4年8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载了《多氟多: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67),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

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于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

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4年9月

19日0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 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172,143,01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额的14.4605%。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

2024年9月10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092人,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8,268,55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147%。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经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小组予

以验证。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9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38,363,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26%。


      2、其他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

所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对孙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

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

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

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对孙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62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499%;反对9,27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58%;弃权51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79,06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958%;反对9,270,317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45%;弃权513,94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7%。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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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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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马瑞菊(实习)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