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0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本次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的孙勋涛律师及马瑞菊实习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
请的专项见证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
见证了贵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
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执
业规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4年8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载了《多氟多: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67),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
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于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
司科技大厦5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4年9月
19日09:15-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 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172,143,01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额的14.4605%。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4年9月10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
2024年9月10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股东。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092人,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8,268,55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147%。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经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小组予
以验证。
(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9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38,363,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26%。
2、其他人员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怀川律师事务
所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对孙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采
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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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
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
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关于新增 2024 年度对孙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62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499%;反对9,27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58%;弃权51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79,06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958%;反对9,270,317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45%;弃权513,94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7%。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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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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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孙勋涛
经办律师: (签名)
马瑞菊(实习)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