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10-24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雷
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4]26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
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高立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峰作为公司总经理、宋鑫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质
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