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高德红外: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4-16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监事时,每位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监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
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累积投票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票数: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五条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
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如果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
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 1 倍。否则,该选票为无
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六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超过应当选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累积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并
计算投票结果。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