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24-02-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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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康威视”“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一致行动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科投资”)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2 月 6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12,853,665 股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
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海康威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海康威视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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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人系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一致行动人电科投资。
电科投资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783888XG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维用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电科投资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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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电科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电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32,307,903 股(不
包含 2024 年 1 月 16 日当天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897%,
电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海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3,823,233,8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9752%。本次增持计
划披露前,电科投资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319,906 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0,363,848.49 元,
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盘后,电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33,627,809 股(含 2024
年 1 月 16 日增持股份数量),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9%;
电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海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合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824,553,762 股 , 占 增 持 计 划 披 露 时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40.9894%。
(二)本次增持计划
海康威视于2024年1月17日披露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海康威视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电科投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计划自2024年1月16日起6个月内,拟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不超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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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6亿元(含2024年1月16日增持金额),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电科
投资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6日,电科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853,66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0.1378%,增持股份金额400,027,006.81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4年2月6
日收盘,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2月6日收盘,电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45,161,56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6275%;电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海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
十二研究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36,087,5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30%。
(五)增持人承诺情况
本次增持人已作出承诺,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已于2024年1月17日披露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
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
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人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本次增持计划,电科投资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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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853,665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378%,增持股份金额400,027,006.81元(不含交易费
用)。截至2024年2月6日收盘,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中电海康自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271,400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72%,增持股份金额200,160,059.77元(不含交易费用)。
海康威视已就中电海康上述增持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鉴于本次增持前,电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海康威视股份超过30%的事
实发生已超过一年。电科投资本次增持计划及中电海康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
月9日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海康
威视股份数量不超过海康威视已发行股份的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康威视已就增持
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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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张帆影
叶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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