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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 28

号达实大厦 43 楼大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召开。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董事吕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2 人,代表股份

400,405,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1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70,924,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2 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4 人,代表股

份 29,481,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3%。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2 人,代表股份 29,481,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0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96,786,8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

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8%;弃权
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62,9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53%;反对 2,9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1%;弃权 6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6%。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96,699,1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43%;

反对 3,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8%;弃权

5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

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96,707,9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5%;

反对 3,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6%;弃权

58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