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8-03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 百灵 公告编号:2024-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
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
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1》”)、《关于对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2》”),
《决定书 1》《决定书 2》统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决定书 1》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
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你
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
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决定书 2》
“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
经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
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
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时任财务总监郑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
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
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
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充分汲取教训、认
真总结,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
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
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