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
网站正式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确定。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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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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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资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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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
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
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
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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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四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
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二十
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
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警
告、记过、降级、解除合同等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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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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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证券代码:002426
知悉 联 所属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关系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通讯
姓名/ 国 职 内幕 登记 股东 系 单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类型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地址
名称* 籍 务* 信息 人* 代码 手 类别
* * * 系* * *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
内容 机* *
注:
1、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2、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
码;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
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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