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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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有权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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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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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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