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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精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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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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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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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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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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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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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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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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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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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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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
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
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
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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