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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精密:2024-062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2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8 年 4 月 23 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8)苏仲裁字第 0248 号),苏
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以彭立群(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苏 05 财保 19 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彭立群名下除
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 1.3 亿元的财产。
    2、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1 日作出的《裁
决书》((2018)苏仲裁字第 0248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目标公司实现的 2017 年净利润低于承诺数额
而应支付的补偿金 38,350.74 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40 万元;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 193.07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20.8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本会不会再退还。
    上述第(1)、(2)、(4)项裁决事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苏 05 执 804 号之二),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彭立群持有的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5.23%的股权
作价人民币 7,280 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
偿相应债务。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
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3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71)、《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2019-027)。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1、经计算,彭立群应向公司支付 2017 年业绩补偿款及仲裁费用共计 38,705.11
万元,其中,已确认补偿款部分为:公司原未付彭立群股权转让款余额 17,138.70
万元(已于 2017 年度确认补偿收入)、公司通过法律仲裁将彭立群持有的苏州捷
力 15.23%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7,280 万元以及扣划彭立群银行账户存款 3.67 万元。
    2、近日,经公司与彭立群协商,双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文书案号为
(2018)苏仲裁字第 0248 号裁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8)苏
05 执 804 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公司同意彭立群支付执行款合计 1.55 亿元,并分三期支付:彭立群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公司 500 万元,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7500 万元,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公司 7500 万元。
    上述三期款项彭立群均按时、足额履行后,公司同意放弃 1.55 亿元以外的剩
余执行款(即,彭立群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公司不同意放弃剩余执行
款)。
    (2)案外第三人徐某梅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的
不动产对彭立群结欠公司的上述 1.55 亿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彭立群承诺促使徐
某梅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配合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的(因不可抗力、
公司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彭立群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公司 500 万元的,
本协议立即自动解除,双方仍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3)若彭立群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公司有权按照原生效法
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4)彭立群足额及时付清上述 1.55 亿元款项后,公司在 3 日内向法院申请
解除对彭立群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至此双方就(2018)苏仲裁字第 0248 号案件、
(2018)苏 05 执 804 号案件再无纠葛。
    3、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了彭立群支付的第一期执行款5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17 起,涉及总金额约 11,977.2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将积极推动前期业绩补偿款的收回,进一步补充公司
现金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鉴于和解协议
后两期执行款的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
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彭立群按期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被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