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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恩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融汇 898 创意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志兰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68 名 ,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为
172,84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35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71,4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0264%;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16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43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7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5 人,代表
股份总数为 1,43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7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43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3278%。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45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656%;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10%;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机专用扁型电磁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46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0%;反对 34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5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811%;反对 3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50%;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徐良宇、祝佳瑶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