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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4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6 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诺德中心 8 号楼 8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1,842,538,5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4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07,530,71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7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135,007,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264,926,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1
权股份总数的 7.98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
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杨爱青、曹仰锋、李少辉、武廷栋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5,125,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1%;反对 107,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8,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0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
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杨爱青、曹仰锋、李少辉、武廷栋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5,125,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1%;反对 107,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8,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0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


                                   2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潇寒 王玉山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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